药物制剂安全性评价及常见问题分析

陈美灵,王庆利,光红梅,
崔岚,张晓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北京100022)
CHEN Mei - ling, WANG Qing - li, GUANG Hong - mei, CUI Lan, ZHANG Xiao – dong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022, China)
 
作者简介:陈美灵(1989-),女,主管药师,主要
从事药品技术审评工作
通信作者:张晓东,主任药师
Tel:(010)80996599
E一mail:zhangxd@cde.org.cn

 
摘要:非口服途径给药制剂开展制剂安全性试验对评估药物的临床用药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国内外相关指导原则对如何开展制剂安全性试验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但在审评中发现仍有部分产品的申报资料存在缺陷,影响了药物的研发效率。本文对近年来国内外药物制剂安全性相关指导原则信息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具体审评案例对常见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非口服途径给药制剂;制剂安全性试验;刺激性;过敏性;溶血性
DOI:10.13699/j.cnki.1001-6821.2024.01.029
中图分类号:R97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1-6821(2024)01-0139-05
Abstract: Conducting local tolerance testing on parentaral drug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evaluating the clinical medication risks of drugs. Although relevant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provide detailed instructions on how to conduct local tolerance testing, it was found that some products still provide non - standard application materials, which affects the efficiency of drug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information o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guidance related to the local tolerance testing and elaborates on common problems based on specific application cases, with the aim of of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related work. Key words: parentaral drugs; local tolerance testing; irritation; hypersensitivity; hemolysis
药物的制剂安全性是指药物经皮肤、腔道、黏膜、血管等非口服途径给药后,对用药局部产生的毒性和/或对全身系统产生的毒性,属于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药物溶血性、过敏性和刺激性试验。药物的原形、代谢产物、杂质、辅料、溶媒以及理化性质(如pH值、渗透压等)均可能引起药物制剂安全性风险,研究制剂在给药部位引起的局部和/或全身毒性,有助于提示其在临床应用时可能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因此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用样品(处方和工艺均已确定)的药物制剂开展制剂安全性试验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如何开展制剂安全性试验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在审评工作中发现,有些产品会因为制剂安全性试验方法错误、试验设计不合理或试验项目缺项等原因导致安全性研究缺陷,影响了药物的研发进程。本文对近年来国内外药物制剂安全性相关指导原则信息进行了综述,并根据国内相关指导原则要求,对常见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有关建议和思考,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1近年来国内外指导原则情况介绍
1.1国内指导原则情况
201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CFDA)发布了《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1 ],该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内针对药物制剂安全性试验的主要参考指导原则,是在2005年CFDA发布的《化学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天然药物刺激性和溶血性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基础上的合并修订版,同时参考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欧洲药品管理 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EMA)、美国环境保护 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国际标准 化组织(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Development, OECD)及日本厚生省等机构的相关指导原则2 ]。在该指导原则基础内容中详细列举了受试物、实验动物、溶血性试验、过敏性试验、刺激性试验、光毒性试验、结果分析及常见问题处理,并收载了常用的试验方法,对于指导药品研发单位及注册申请人开展相关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2欧盟指导原则情况
2016 年 EMA 针对药物局部耐受性试验发布了 《Guideline on non - clinical local tolerance testing of medicinal products》 3 ] ,替代了其 2001 年发布的《Note for Guideline on non - clinical local tolerance testing of medicinal products》 4 ] 。 根据欧盟官方的说明5 ] ,修订 原因主要是基于新的给药途径制剂如透皮给药制剂 的兴起,以及监管机构逐步认可采用科学有效的体外 试验方法作为药物制剂安全性综合评价的方法之一, 以及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nternational Con⁃ 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for Human Use, ICH) M3 (R2)指导原则的全面实施,而ICHM3(R2)中涉及了药物局部耐受性试验相关信息。在该指南中,具体介绍了局部耐受性试验的一般考虑,采用证据权重法分析体外耐受性试验的可行性,体内局部耐受性试验的关注要点如药物给药频率和周期、毒性可逆性、受试药临床代表性、剂量选择、动物福利、给药途径、对试验设计和试验结果的分析,以及针对不同给药途径的药物包括眼部给药、经皮给药、注射给药或其他给药途径的药物如何开展制剂安全性试验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1.3美国指导原则情况
FDA目前尚无针对药物制剂安全性评价专门制定的指导原则,但在部分指导原则中对制剂安全性相关内容有一定涉及。
2015年FDA发布了了《Nonclinical Safety Evaluation of Reformulated Drug Products and Products Intended for Administration by an Alternate Route》6 ] ,指出已批准上市的药物改变处方工艺或改变给药途径时,应当采用临床拟用途径开展单次和/或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同时考虑进行全面的组织病理学检查;给药周期应当遵循ICHM3(R2)或ICHS9的要求,但对于仅改变处方工艺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药物给药周期可适当短于ICHM3(R2)的要求。在该指导原则中,分别对不同给药途径药物如口服给药、皮肤给药(包括贴剂)、静脉给药、皮下或肌肉给药、眼部给药、耳部给药、吸入给药、鼻内给药、阴道给药、口腔内(包括颊、舌或牙周)给药、海绵体内或尿道内给药、鞘内或硬膜外给药制剂或缓释制剂等,应开展哪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包括溶血性、过敏性和刺激性试验信息)进行了阐述。
2023年6月美国针对药物免疫毒性发布了《Nonclinical Evaluation of the Immunotoxic Potential of Pharmaceuticals》7 ],指出局部给药制剂应当对皮肤致敏性进行评估。此外,FDA也接受采用临床拟用制剂开展豚鼠最大化实验对药物皮肤致敏潜力进行评估。
2需考虑开展制剂安全性试验的常见情况6 ]8 ]
非口服途径给药的药物制剂往往需开展符合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of drug, GLP)的制剂安全性试验9 ],包括创新药、改良型药物、仿制药以及药物上市后变更等。由于不同类别的药物自身特点不同,非临床制剂安全性试验应结合受试药自身特点进行合理设计,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生物制品开展制剂安全性试验时可参考ICHS6(R1)10 ]指导原则。
对于非口服途径给药的创新药物,除需全面评估药物的系统性毒性风险外,还需评估其制剂安全性风险。部分制剂安全性试验可结合在一般毒理学试验中进行,但供试品应能代表临床拟用样品或模拟临床实际用药情况,试验设计应能支持拟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包括给药部位、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等)。
对于非口服途径给药的改良型药物,如口服制剂改注射剂、普通注射剂改特殊注射剂(如脂质体、微球、微乳等)等,与原有制剂比较,此类药物处方工艺和/或给药途径可能发生改变,需考虑开展制剂安全性研究。
对于非口服给药途径的仿制药,包括涉及处方工艺变更的已上市仿制药申请一致性评价品种,如注射剂、吸入制剂、滴眼液、阴道给药制剂等,是目前要求开展制剂安全性研究最常见的注册类型。仿制药一般具有与原研药或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适应证、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等,但两者药学特性、生产工艺、辅料、杂质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为确保仿制药与原研药/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应开展与原研药/参比制剂对比的制剂安全性试验,以评估两者制剂安全性风险差异。
对于生物制品的制剂安全性评价思路与化药相似,但也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ICHS6(R1),很多治疗用人用生物制品对动物具有免疫原性,因此这类产品应在开展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时检测抗体水平以提示药物的免疫原性并帮助解释研究结果。但在动物中诱导了抗体形成并不能预示在人体可能产生抗体,如重组蛋白在人体中罕见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对蛋白产品呈阳性的豚鼠过敏实验并不能预测人体反应,因此针对此类产品一般不需开展豚鼠过敏实验。此外,对于临床期间或上市后变更的生物制品,根据《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分类属于重大变更的,一般需提供制剂安全性试验数据;对于中等或微小变更的,应基于生物制品药学可比性研究结果综合分析。
对于进口注册产品,如果境外上市时已进行了规范的动物制剂安全性实验和/或在规范的临床试验中对局部耐受性进行了研究,则可根据上述数据进行评价。
此外,部分药物由于药学质控简单,一般不需要提供制剂安全性资料,如注射用水、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或甘露醇注射液等[11]
3制剂安全性试验关注要点13 , 11-12 ]
3.1刺激性试验
刺激性是指非口服给药制剂给药后对给药部位产生的可逆性炎症反应。刺激性试验是观察动物的血管、肌肉、皮肤、黏膜等部位接触受试物后是否引起红肿、充血、渗出、变性或坏死等局部反应。一般应选择与临床用药相似的部位,与临床用药途径一致,给药浓度应至少包含临床拟用最高浓度,给药频率和周期应结合临床用法用量,给药体积不应过小,同时还应注意给药次数、速度等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刺激性试验方法包括血管刺激性试验、肌肉刺激性试验、皮肤刺激性试验、黏膜刺激性试验、眼刺激性试验、滴鼻和吸入刺激性试验、阴道刺激性试验、直肠刺激性试验、口腔用药及滴耳剂等刺激性试验等,常见的试验动物种属包括兔、大鼠、小型猪等。值得注意的是,在药物刺激性试验中需特别重视组织病理学检查和结果分析,并提供规范完整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部分特殊的刺激性试验如眼用制剂一般要求开展裂缝灯检查。对于临床可能存在皮损情况的皮肤给药制剂,除完整皮肤外,尚需考察对破损皮肤的刺激性。在药物刺激性试验中应注意操作的规范性,并注意区分药物的刺激性与给药造成的物理反应,如药物注射造成的局部创伤。
3.2过敏性试验
过敏性反应又称超敏反应,指机体受同一抗原再刺激后产生的一种表现为组织损伤或生理功能紊乱的特异性免疫反应。过敏性试验是观察动物接触受试物后的全身或局部过敏反应。给药剂量应包括临床拟用最大剂量或浓度。通常局部给药发挥全身作用的药物(如注射剂和透皮吸收剂等)需考察I型过敏反应,如注射剂需进行豚鼠主动全身过敏试验,皮肤给药制剂需进行豚鼠主动皮肤过敏试验。吸入途径药物应采用豚鼠吸入诱导和刺激试验。黏膜给药应结合受试物的特点参照经皮给药过敏性试验方法进行。Ⅱ和Ⅲ型型过敏反应可结合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观察。经皮给药制剂(包括透皮剂)应进行w型过敏反应试验,包括豚鼠最大化试验(guinea - pig maximization test,GPMT)和豚鼠圭寸闭斑贴试验(Buehler Test,BT)或其他合理的试验方法如小鼠局部淋巴结试验(local lymph node assay,LLNA)等。在药物致敏性试验中应注意区分药物的过敏反应和药物的药理作用放大导致的毒性或类过敏反应。在这种情况下可另外设置单独组别动物仅致敏给药观察动物的毒性反应,以更好地区分药物的过敏反应和类过敏反应。
3.3溶血性试验
溶血性是指药物制剂引起的溶血和红细胞凝聚等反应。溶血性反应包括免疫性溶血与非免疫性溶血。凡是注射剂和可能引起免疫性溶血或非免疫性溶血反应的其他局部用药制剂均应进行溶血性试验。免疫性溶血是指通过免疫反应产生抗体而引起的溶血反应,包括由免疫球蛋白G(immunoglobulin G,IgG)介导的Ⅱ型过敏反应以及由IgG和免疫球蛋白M(im-munoglobulin M,IgM)介导的皿型过敏反应。非免疫性溶血包括由于药源性的氧化性溶血以及因血液稳态的改变而出现的溶血和红细胞凝聚等。溶血性试验包括体外试验和体内试验,常规采用体外试管法评价药物溶血性。一般采用人血或兔血红细胞悬液试验体系,受试药浓度应采用临床拟用最高浓度。如果仿制药出现溶血性阳性结果,一般应与参比制剂开展体外溶血性对比研究,若受试药溶血性强于参比制

剂,应当分析原因,在排除相关因素后重新开展试验,应保证仿制药溶血性风险不高于参比制剂。如果新药出现体外溶血性阳性结果,一般需考虑进行动物体内溶血性试验或结合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开展评估药物的体内溶血性,对溶血机制进一步探索,并推断与人体的相关性,以提示临床试验风险,如因n型和皿型过敏反应引起的溶血通常需结合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免疫病理改变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4制剂安全性试验常见问题探讨[1,9]
非口服途径给药制剂在开展制剂安全性试验时,存在试验设计等原因导致的申报资料不规范,影响药物研发进程。常见问题梳理如下:
4.1仿制药制剂安全性研究未设置参比制剂对比研究
非口服仿制药非临床制剂安全性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考察仿制药和参比制剂在制剂安全性方面的一致性。因此,对于仿制药注册申报或者变更处方工艺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研究,均应设置参比制剂进行对比研究,同时应当确保供试品的制剂安全性风险不高于参比制剂。
案例1某地佐辛注射制剂仿制药,全身主动过敏试验、被动皮肤过敏试验、血管刺激性试验、肌肉刺激性试验结果均为阴性,但体外溶血性试验中部分浓度下出现溶血,而未设置参比制剂对照组,不能说明与参比制剂的一致性。建议补充与参比制剂对比的溶血试验以提示一致性,并进一步分析出现溶血的可能原因。
4.2试验设计和试验方法不合理
良好的试验设计可减少非药物性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符合规范的试验设计是保证试验结果的科学可靠的重要手段。在开展药物制剂安全性试验中,建议遵循相关指导原则要求,尤其需重点关注试验样品的临床代表性,药物给药剂量、给药浓度、给药周期、给药方法设计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的分析等,充分暴露药物的毒性风险并对药物风险进行科学评估,以供临床风险控制参考。
案例2某帕瑞昔布钠注射制剂仿制药,体外溶血性试验、豚鼠全身主动及被动皮肤过敏试验、兔肌肉和血管刺激性试验结果均为阴性,但部分试验设计存在一些问题,如肌肉刺激性试验采用单次注射给药,而临床为多次给药;兔肌肉和血管刺激性试验均未提供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建议参考相关指导原则,补充规范的制剂安全性试验。
4.3黏膜给药或吸入途径药物未开展过敏性试验
有些黏膜给药及吸入途径的药物未提供过敏性试验资料。对于此类药物,虽然动物过敏性试验结果和临床相关性不是特别明显,但仍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建议开展过敏性试验以全面评估药物的制剂安全性风险。吸入途径药物建议采用豚鼠吸入诱导和刺激试验,黏膜给药建议结合受试物的特点参照经皮给药过敏性试验方法进行。
4.4处方工艺变更品种未开展制剂安全性试验
对于处方工艺变更品种,如已上市仿制药申请一致性评价,药物辅料、杂质、代谢产物及理化性质均有可能引起刺激性和/或过敏性和/或溶血性的发生。因此,对于此类药物,无论处方工艺与参比制剂是否一致,通常均应开展非临床制剂安全性试验以评估药物的制剂安全性风险。
案例3某胞二磷胆碱注射制剂仿制药申请一致性评价,仅提供了部分胞二磷胆碱注射液的药理毒理综述资料,申报资料中说明其与参比制剂处方一致,除有效成分外仅含pH缓冲剂,无其他辅料及特殊溶剂,因此不再进行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试验。建议根据相关指导原则,补充相应的制剂安全性试验资料。
4.5实验动物选择及实验结果分析不合理
非临床制剂安全性试验一般应遵循随机、对照原则,排除非药物性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干扰,当阴性对照组也出现阳性结果时,应客观分析原因,若因动物自身健康问题所致,应考虑重新开展规范的动物实验。同时,动物数量的确定应以实验结果可评价为基础,充分考虑“3R”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动物资源浪费。
4.6试验质量问题
药物制剂安全性试验应当在经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开展并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管理规范,确保试验质量;申报资料内容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前后信息对应,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分析,确保试验资料的可评价性,避免因各种问题通过不同方式反复与申请者沟通确认,以提高药物研发的质量和效率。常见的问题包括实验动物质量差,实验操作不规范,实验报告数据欠完善等。
5讨论
非口服途径给药的药物开展制剂安全性试验对评估药物的临床用药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研究过程中参考相关技术指南,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结合受试药物的特点合理设计试验,在阐明其研究方法或技术科学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规范性操作,申报资料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分析,以科学评估药物的临床制剂安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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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动态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59号)
引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59号)[EB / OL]. 2023 - 12 - 01 [2023 - 12 - 05]. https: / / www. cde. org. cn / main / news/ viewInfoCommon / 82a8d924630f4a087295bb6a270db1cd.
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是新药获益-风险评估的重要基础。为给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提供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指导,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是新药获益-风险评估的重要基础,应贯穿于研发和上市的全生命周期,包括临床试验期间、申报上市申请时、以及上市后的安全性评价。本指导原则重点关注新药上市前两个阶段的临床安全性评价。
本指导原则针对新药上市前两个阶段安全性评价的不同侧重点,分别阐述相应的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分析评估方法。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随着科学的进展,本指导原则可能会更新。如有未能涵盖的问题,可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王超群摘录)